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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意见|比特币是虚拟货币吗?是否可以作为盗窃目标?

imtoken钱包下载2.0版本 2023-02-05 07:43:33

最高法观点|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货币?能否成为盗窃罪对象?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主编,《网络犯罪司法实践与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研究》(以下简称《全书》) "),对于比特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有明确的表述。

随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区块链加密资产走进人们的视野,其争议也逐年增加。除了我们Chainlaw团队在整理“Chainlaw案例库”的过程中发现越来越多的与裁判文书网相关的案件,微信后台留言、电话咨询等,也越来越多地与加密资产的交易和交易。投资纠纷。

近日,我们在办理一起比特币盗窃案时,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犯罪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研究》,发现有相关表述。

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主要依据之一。一般情况下,司法解释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部门会编写一系列关于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的书籍。

最高法观点|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货币?能否成为盗窃罪对象?

本丛书是最高人民法院各职能部门对相关领域司法解释内容进行逐一解读,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文章内容进行阐述的丛书。对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虽然这本书是 2014 年出版的,但其中的虚拟财产是什么?如何定性盗窃虚拟财产?对如何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当然,比特币是虚拟财产吗?如果是,什么样的虚拟财产?盗窃比特币是否构成盗窃?这是什么原因?这些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有详细的解释。

以下是本书的节选。

什么是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如何分类?

一般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必须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的各种有价值的数据和信息。

虚拟财产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宠物、角色等级和角色技能;

广义的虚拟财产还包括网络身份认证信息(如即时通讯账号、社交网络账号)、个人网络空间、邮箱地址等。

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1.虚拟对象,也称为虚拟有形财产,是对现实环境中的有形事物的模拟。比如网络游戏中的人物、装备、宠物等;

2.虚拟货币可以归类为虚拟物体,但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不同于普通的有形物体。货币是网络世界的一般等价物。此类虚拟货币一般包括腾讯的Q币、盛大优惠券等;身份载体,如以QQ号、微信等为代表的即时通讯账号,以Facebook、微博等为代表的社交媒体账号,银行、第三方支付账号、邮箱账号等;

4.虚拟空间类,如个人主页空间、域名、网页等。正如书中提到的,由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使用广义的虚拟财产的概念,对于为全面研究,本文还将广义上的虚拟财产范围界定,即认为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财产、虚拟财产”、货币、各类网络身份认证信息、网络空间、等等”。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随着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增多,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展开了讨论。

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争议达到了一个高峰。因为《刑法修正案》(七))此前只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很难归类为计算机犯罪,因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国事、国防等领域规范了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处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或者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p>

如果用刑法保护虚拟财产,可行的办法是按照刑法第287条的规定考虑盗窃罪。这就涉及到虚拟财产是不是财产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当然,盗窃手段可以归为非法获取,但虚拟财产是否为财产的问题仍然存在。

虚拟财产在法律属性方面是一种新型财产。

无论虚拟财产是电磁记录(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还是具有法律属性的财产,如何表征虚拟财产的盗窃如果仅作为电磁记录使用,则只需受到相关部门的保护保护计算机系统数据的规定,但如果认为是财产,则应作为侵犯财产罪进行规范。

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前者如汽车、衣服、房屋等动产和不动产。后者如知识产权等。作为财产,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经济价值,经济价值体现为能够满足人的一定需要,具有实用性,是财产最基本的属性。

2.有一定的稀缺性。阳光和空气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但它们是一种普遍存在,没有稀缺性,所以它们不是财产。

3.它是一次性的。日月不能为人所主宰,所以不是财产。

4.这是合法的。尽管毒品和枪支具有上述特征,但在中国,个人拥有是被禁止的,因为它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中国法律并未禁止个人持有比特币、以太坊等基于区块链的加密数字资产。根据私法“法律不禁止即合法”的原则,个人持有加密数字资产是合法。)

可见,虚拟财产具有上述特点,是合法财产。

鉴于此,虚拟财产应受到民法、刑法等的保护。

虚拟财产应该归类到什么样的产权,理论上有不同的说法,知识产权说三种不同的观点。

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有排他性法律控制或管理的可能性和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合法财产,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财产之间的关系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相同,应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特殊财产,适用现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债权理论认为,虚拟财产的重点不是虚拟物品本身,而是它所体现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关系,即网络游戏玩家与游戏经销商之间的关系是提供游戏产品的一种手段和服务。服务的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时,游戏提供者应承担玩家安全、不受干扰地玩游戏的义务,而虚拟财产本身就是玩家可以享受的权利内容的一部分。如果因虚拟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您应该通过法律索赔来保护您的权利。 (注:这里的虚拟属性其实是指游戏道具等)

产权理论的缺陷

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仅限于实物。财产享有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控制其财产并享有其利益的专有财产权。物权人对物的意志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帮助。对于虚拟财产,权利人必须依靠游戏经营者的积极配合才能顺利完成。物权变更为公示,动产以占有公示,不动产以登记公示,虚拟财产不具有物权公示。

但是,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的拥有者行使权利原则上不需要他人的协助。那么比特币宣传的变化呢?比特币交易全网公开,交易记录可查,也可视为公开。这就是比特币与这里的“虚拟财产”的区别。

此外,债权理论和知识产权理论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书中还提到,物权理论、债权理论、知识产权理论都从不同方面说明了虚拟财产的某些特征,表明虚拟财产确实具有一些与物权、债权人的权利相似的法律特征。权利和知识产权。 ,但两者都不能完全解释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实质上,虚拟财产应该属于一种新的财产类型,是一种新的财产权。

Chain Law律师团队认为,以比特币和以太坊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不仅不同于以往的财产类型,也不同于上述的“虚拟财产”,是一种新的财产权利。

在以往的虚拟财产盗窃案件中,由于刑法中对虚拟财产的规定不够明确,各地法院对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差异。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认定为盗窃。例如比特币不是说不能盗走吗,山东省淄博市审理了一起盗窃《梦幻西游》装备案。比如河南省封丘县5173账号被盗案。调查发现,北京的盗窃虚拟财产案件基本被认定为盗窃罪。 (本案涉及盗窃比特币,北京法院已将其定义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作为侵犯通讯自由罪。例如,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的一起QQ号码被盗案中,认为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不构成盗窃罪。但是QQ号码属于网络通讯工具的代号,盗取QQ号码是对他人通讯自由的侵犯。

3.被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比如2007年浙江云和县就发生了一起《梦幻西游》盗号案。

4.被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例如,2009年,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窃取他人游戏账号游戏道具罪起诉。行为是定性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面临的挑战是:财产的财产属性涉嫌简化复杂问题。如前所述,不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将使民法保护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可能纵容犯罪分子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有争议的是虚拟货币和虚拟财产盗窃的定性问题。

现有判决可能遵循以下观点: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前提下,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视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这种做法回避了虚拟财产的财产问题,不符合立法的初衷。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立法意图:

目前,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或利用其他技术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十分猖獗,非法侵入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非法窃取他人计算机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其中网银信息是被盗的重点,包括个人网银账户、密码等。但是,相当一部分网银账户盗取者往往不是自己盗窃资金比特币不是说不能盗走吗,而是利用被盗信息在 Internet 上提供给其他人。这些行为严重威胁着公民的财产安全,盗窃、提供信息的人难以作为盗窃罪的共犯追究责任。

因为,网络监管部门建议,将非法获得的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的行为定为犯罪。从本罪的立法背景可以看出,本罪的设立是为了进一步拉紧法网,让那些肆意盗取账户信息但不参与后续盗窃财物的人有法律依据进行追究。行为,它不能也不打算取代盗窃虚拟财产罪的规范。另外,违法的客体和犯罪的客体也不同,我们在前几篇文章中也提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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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惩治盗窃虚拟财产问题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对盗窃罪的补充,解决了盗窃不应视为财产的定性问题刑法意义上的行为。

虚拟货币之所以可以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的主要依据如下:

1.虚拟货币的获取是有偿的。

2.虚拟货币价值稳定;

3.虚拟货币可以合法交易,具有真实的兑换价值。

刑法对虚拟货币财产的保护,并不违反罪刑合法化的原则。

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归公民个人所有,但财产在法律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例如,计划经济时代的财产不包括股票和股权。因此,在刑法对动产的界定采用列举法的同时,还有一条底线规定,即包括“其他财产”。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的财产形式,在法律另行规定之前,可以而且应该纳入“其他财产”加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虚拟货币作为盗窃客体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一般游戏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货币。在网络游戏中,用于提高游戏乐趣、增强游戏真实感、无价值支付增值服务等用途的游戏币,不得作为财产保护,如作为QQ斗地主游戏中的开心豆。

2.虚拟货币的范围不仅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兑换工具。目前,随着互联网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融合,新的虚拟货币不断涌现。一些虚拟货币与网络游戏无关,成为替代支付工具。硬币等都属于虚拟货币的范畴,在刑法上都可以作为财产予以保护。

3.侵入网络游戏运营商后台修改数据、增加账户虚拟货币不应简单视为盗窃罪。因为这里的虚拟货币持有是零成本,没有交易和消费,运营商会蒙受损失,运营商发现后可以恢复原始数据。